许威律师亲办案例
亲人住院猝死,家属伤医入狱
来源:许威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23
浏览量:569

【案由】故意伤害

【案件事实】2013107日中午,李某及其家属与医生确认其父状况良好,便留其父在医院继续治疗,谁知刚到家医院就打电话来通知李父病危。待家属赶到医院,李父已病故。李父猝死李某及其亲属要求诊治医生给出说法,后医院让家属与诊治医生A某在医院调解室进行协调。当日下午18时许,双方矛盾升级,李某遂用拳头击打医生A某头面部,致A某左眼挫伤、左眼眶内侧壁骨折、脉络膜断裂、视网膜挫伤、玻璃体出血等损伤。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,A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。201359日,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,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审理期间,经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,被害人A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。

   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对上述事实无异议,且有调取证据清单、病历等书证;3名证人的证言;被害人A某的陈述;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;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;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以及抓获经过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。

案件分析争议焦点: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,是否构成自首?

   由于本案事实确凿,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,罪名成立。但李某的辩护人黄律师并未放弃辩护,他依据该案事实情况寻找可能的突破口。黄律师向法院提出,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对李某从轻裁判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法院判决: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相关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律师提醒您:家属遇事不应冲动,解决问题还需冷静本案中,李某及其家属在案发时未能及时查明李父的死亡原因(通过尸检等方法),使得医院所提供的病历是否确切或详细无可对证,白白流失了案中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。因此,如需法律方面的帮助最好还是要找专业人士,以全面、合理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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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201*********9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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